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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这几个行为不可诉!
发表时间:2020-09-07     阅读次数:     字体:【

近些年,“民告官”的诉讼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用各种手段“逼迫”被拆迁方搬走,被拆迁方对此不服的,大多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些行为却是不可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其中,第(六)项: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尤为常见,其表现形式多以《房屋征收公告》的方式呈现,被拆迁方对《房屋征收公告》不服的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多会以“程序性行为不可诉”的理由驳回被拆迁方的起诉。

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征收公告》均不可诉。在现实中,拆迁方往往只做公告不做决定,因为公告是不可诉的,决定是可诉的。拆迁方以一个不可诉的公告实际侵犯了被拆迁方的权利,从而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综上,被拆迁方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看清该行为是否可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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