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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可诉
发表时间:2020-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在遭遇征地时,拆迁方往往基于现实原因或为谋取非法利益,放弃合法的征地程序,而秉承“补偿从少、拆迁从快”的办事原则,征收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矛盾。

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如果被在征收人因为种种原因拒绝交出土地,则征收部门往往会作出一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针对这个决定,老百姓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

有些人认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是对征收决定的补充,是为了保证征收决定的顺利执行而作出的,并没有独立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实则不然,征收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针对对象不同、所处阶段不同、合法性要素不同的两个独立的行政决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实施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有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转移,比如通过被征收人接受补偿,自行交出土地的方式转移,也可能通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转移,还有可能通过由行政机关认定违章建筑,并依法拆除的形式实现转移。因此,责令交出土地并不是征收决定的必然延续,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决定,它是可诉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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