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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要按程序走,保障权利最重要!
发表时间:2020-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按照法律程序,应当进行听证。所谓听证,就是指行政机关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机关正确进行听证程序,是程序正当原则的直接体现。

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对于听证的程序却一无所知,殊不知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程序进行听证,那么行政机关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上述法条的内容就是听证程序的步骤。其实在听证中,还有一些是被禁止的。

为了使行政机关可以公平公正地给予行政相对人一个满意的结果,之前参与到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是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因为之前参与过案件调查的人,其对于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先前的印象、想法,而这种印象、想法是很难做出改变的,如若让其担任听证主持人,那么其对于听证的一些程序上的把握是显示公平的。

因此,律师建议您,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或是对于听证有任何的问题和需求,都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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