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拿着各种各样的文件来“拆”被拆迁方的房子,而对于被拆迁方而言,这些文件他们只是“看看”,对于具体的内容或合法与否,浑然不知。而这时,拆迁方大多会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拆迁方的这些文件,并且可以在日后的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以上是行政机关对于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但是不少读者朋友们可能会有所疑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申请之日”是什么时候?行政机关会不会故意不想答复而自主往后挪时间呢?被拆迁方应该怎么申请呢?
其实,对于上述的问题,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综上所述,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或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