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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利息几成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发表时间:2020-09-09     阅读次数:     字体:【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首先应该强调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合同,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出借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自然人不同于金融机构,提供借款并不是其责任,且在实践中,大多数人是碍于情分或者情面才同意借款的,如果仅仅因为一句同意借款就使其产生了法定责任,对于出借人来说过于严苛的。

另外,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很多人关心其利息问题。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不过,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若已经自愿支付了未超过法律规定最高年利率的利息,则不得对出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第二,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年利率,则要根据其约定的利率高低来确定该约定的效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这里所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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