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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租房“黑中介”,《住房租赁条例》来了!
发表时间:2020-09-09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寸土寸金”的一线城市,看房屋价值不只看房屋面积大小,要拼“地段”。很多上班族要想居住得离单位近一些,就要走上艰难的租房之路。在租房的过程中,我们最担心的无非是遇到“黑中介”,他们发布房源不实,收取租金高,押金不给退,租房合同中也存在大量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这些都让租房一族们苦不堪言。

近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正文中,有这样几个条款是值得我们了解和掌握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律师建议您,民事纠纷以协商、调解为先行方式,如果依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切忌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高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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