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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制:告官要见官!
发表时间:2020-09-09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主要在于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方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补偿,甚至是暴力拆迁。这时被拆迁方往往会采取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为什么近些年行政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的最主要原因。

据了解,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些被拆迁方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有这样的顾虑:我告的是区政府,但如果看不到主要负责人怎么办啊?如果区政府随便派一个员工来打发我,我又该怎么办啊?

俗话说,“告官要见官”,不见官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西省司法厅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于行政首长必须要出庭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

3)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4)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

5)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6)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7)涉外案件;

8)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综上所述,“告官要见官”绝不是一个响亮的口号,而是要实际发生在实践中的。律师建议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请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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