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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征收部门仅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违法!
发表时间:2020-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在遭遇征地时,拆迁方往往基于现实原因或为谋取非法利益,放弃合法的征地程序,而秉承“补偿从少、拆迁从快”的办事原则,征收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大多归因于征收“补偿”不到位甚至不合法。

就补偿方式而言,要根据被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而有所不同。①若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征收,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须提供三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②若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征收,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须提供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综上所述,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无论是集体土地上对村民住宅的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所以,如果您遇到征收部门仅制定某一种特定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就涉及到违法行政,侵害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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