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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复议前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20-09-14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方总是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协商,而被拆迁方对于拆迁方的这种态度极为不满,而这时,被拆迁方大多会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在被拆迁方申请行政复议时,有些情况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两种常见的复议前置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您,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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