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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产权不明房屋,应当履行哪些征收补偿程序?
发表时间:2020-09-15     阅读次数:     字体:【

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土地和房屋。所以在立法上,征地拆迁程序就非常严格,包括审批程序、公告程序、征求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等等,在这诸多的程序中,行政机关有时因为自身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不够透彻,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或者是为了牟取私利,经常出现违法行政的情况。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征收产权不明房屋应当履行哪些程序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产权不明房屋包括以下程序:

1)报请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报请后,应当根据其已作出的补偿方案,并根据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制定出对征收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3)公告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于所有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征收的情况告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规避法律技术风险。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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