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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补偿问题未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发表时间:2020-09-15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在遭遇征地时,拆迁方往往基于现实原因或为谋取非法利益,放弃合法的征地程序,而秉承“补偿从少、拆迁从快”的办事原则,征收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大多归因于征收“补偿”不到位甚至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发布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其所在市政府为实施路段改造建设,发布了《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告知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路段改造建设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A公司所在地被纳入收回范围内。A公司主张,市政府《通告》并未遵循法定程序且未对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于是对《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裁判要旨:市政府作出《通告》未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未举行听证会、未听取A公司的陈述申辩,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法确认其违法。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的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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