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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强拆致财产损失,拆迁户无证据不赔偿?依法改判!
发表时间:2021-02-01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与拆迁部门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矛盾的根源往往就是拆迁补偿问题,拆迁部门出于利益的考量,往往不愿给拆迁户足额补偿,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那么在征地拆迁期间,如果拆迁户的各类财产因强拆毁损,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能获得足额赔偿吗?

一、案情简介

刘某房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令岳麓(lu4)区,因补偿问题没有和拆迁部门谈拢,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期间拆迁部门屡次胁迫刘某搬迁,但刘某认为自己一直没拿到合法合理的足额补偿,遂拒绝搬走,期间刘某一直没有对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统计。

200919日,该房屋被岳麓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拆除,强拆时刘某被不明人员控制,无法对屋内财产、强拆现场拍照,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并且屋内财产也遭受了严重损失。刘某遂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判决,法院确认岳麓区政府强拆违法。后,刘某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岳麓区政府赔偿其房屋与屋内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拆除房屋屋内财产的真实性存疑,由于双方未对保存的财产进行实物交接,不能证实财产的损失,据此驳回了刘某要求岳麓区政府赔偿33000元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屋内财产真实存在,遂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拆迁户刘某因为在强拆现场被控制,无法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对屋内财产进行取证,因此显然刘某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那难道仅仅因为拆迁户没证据,就对其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法院判决

在各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动产损失的情况下,本院根据《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精神,酌定赔偿动产损失30000元。本案一、二审赔偿判决在认定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及赔偿数额方面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判令岳麓区政府赔偿刘某房屋损失139.68万元、材料损失3188元、搬迁补偿费2160元、房屋装饰装修损失84000元以及屋内动产损失30000元;

3.本案评估费27700元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刘某在一审、二审中,吃了没有证据的大亏,虽然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刘某最终得以挽回损失,但如果刘某能够早一点保存好相关证据,也一定会大大缩短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在强拆现场刘某被强拆人员控制,无法拍摄到强拆现场照片,这个没有办法,但在强拆前,刘某遇到数次胁迫要求其搬走,此时刘某就该早点未雨绸缪,及时对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统计,并把相关财产和票据进行拍照录像,有了这些证据,拆迁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取得更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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