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位于安徽省最北部,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
萧县经济发展并不理想,截止到2020年11月,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完成脱贫摘帽,萧县赶上了最后一批。从法理上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越发达,法律越完善,再反作用于经济,相辅相成。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更薄弱,老百姓的权益也更容易遭到侵犯。
我们所代理的钱先生的房屋即位于萧县某镇,面积200平方米带院子。2018年,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对包括钱先生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决定作出后,萧县人民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定的流程对钱先生进行补偿安置,而是指使当地镇政府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对包括钱先生在内的多户居民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之后,为正名化自己的行为,县政府还在萧县电视台对这一事件进行宣扬播报,称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治,取得良好效果,公然无视法律权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先生联合多户周边居民共同委托我律师团队维权。
我律师团分析认为,区别于常见的“以拆违代替拆迁”,萧县人民政府首先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编号、测量,在此之后也未向被拆迁人下达拆除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可以看出,萧县人民政府这是征收过程中有反悔之意,而非钱先生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故我们以萧县人民政府、萧县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我代理律师指出,钱先生的房屋位于棚改征收范围之内,被告在没有与钱先生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未出示任何许可强拆文件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严重违法行为。并提交了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征收决定、房屋强拆现场的照片、光盘、,以及同类案件的类似判决作为依据。镇政府在庭审中承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但镇政府认为,钱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钱先生没法证明房屋是他的。我代理律师指出,我们提交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可以证明我方对房屋享有合法合法权利,房屋是原告在村委会分配的宅基的上建设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作出的丈量登记表中,也载明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明显是为了规避自身法律责任。
法庭经过仔细调查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证据,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应当视为拆除行为没有证据,由于房屋已被强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拿到胜诉判决后,钱先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获取补偿,这份判决仅指出了被告未能举证这一个违法之处,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职权、是否具有实施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具有合理性都是应当考量的规定,上述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违法,则行政行为违法。再指出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一定是违法建筑吗?并不必然,很多房屋没有相应的证件是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直到近些年国家才对房屋权属证件进行了明确规范,而早年的无证房屋、无手续扩建房屋,很多在当时也都是取得了政府、村委会的许可才进行修建的,对于此类房屋,可以提交当时政府部门、村委会开具的说明对房屋权属辅以证明。国务院也作出了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标准给予补偿。
萧县人民政府和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违法的,其将面临数额巨大的赔偿。用违法强拆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终究只能是饮鸩止渴。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反应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当地政府通过强拆的方式收回土地,再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不论是盖楼还是投资商业建设,都离不开当地人民的持续消费支持。失去了房屋,有没有补偿款的被征收人,谈何消费能力,最终只会导致满盘届输的结局。贫困县之所以贫,主要还是地区领导在思想上的贫瘠,总想借助外力的支持一飞冲天,而不是着眼于人民最基本的需求,可悲,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