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评估,是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评估报告的送达与否,直接影响了征收补偿后续工作的合法性。
一、案件情况
一审原告方某为A市某区原种猪场职工宿舍住户,其所居住的职工宿舍的房屋,被纳入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一审被告于2019年2月1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名下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表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方某认为,一审被告未能及时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其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A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责令A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重新启动补偿程序。
三、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虽以《XX种猪场小区房屋征收评估汇总表》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但房屋征收部门并未依法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致使被征收人丧失了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以及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程序明显违法。那么,分户评估报告未能依法送达,该评估报告就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经历了合法的评估程序,才能做出一份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如果您发现收到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