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不断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这些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离不开对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等。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我们都在沦落为“透明人”,数据的持有者逐渐成为了比我们自己更了解我们的人。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多个信息泄漏重灾区,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包括性别、年龄在内的个人信息,求职平台中的个人简历被贩卖,清理手机垃圾的APP偷获手机信息等。
这些毫无节制的数据收集、挖掘、利用等,不仅威胁到了民众的尊严、隐私、安全等,还可能导致一些恶性诈骗案件的发生,也在一定层面上严重阻碍了数字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我国近几年实际上已经在多部法律中对个人信息问题作出了调整,而《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6个条文,则是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迄今为止最详细的规范。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界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收集着和控制者的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等。
除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这不仅是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还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避免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此外,《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了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当出现信息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若信息处理者违法掌握其信息,还可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并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在这个数字经济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这不仅要求数据收集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还要求我们加强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