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遗产案件逐渐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纳入,填补了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立法空白,成为我国《民法典》遗产继承制度中的一大亮点。
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作出了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首先,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生前指定,体现了遗嘱自由;其次,继承人多为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推选遗产管理人,有利于更好地开展遗产继承;再次,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他们作为遗产管理人更能服众;最后,若还有争议,由法院来制定更能够有效地定纷止争。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如今我国个人私有财产数量和种类都显著增加,部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比较复杂,遗产管理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及时清点和盘算遗产。此外,遗产管理人要防范毁损、隐匿、转移遗产等不良行为,最大程度地保全遗产。遗产管理人还要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地进行分配。第1148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有何不同之处?
当有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时,遗产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或没有遗嘱指定有效的遗嘱执行人,就按照法律规定产生遗产管理人并履行法定的职责。我国实际上是将遗嘱执行人制度纳入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