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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过渡协议代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能以此证明强拆合法吗?
发表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于毛毛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某村村民,于毛毛在该村有房屋一处,2016829日,渭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征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于毛毛,称在9224时之前,自行搬离,逾期视为放弃权属,将进行统一拆除,其住户损失自负。于毛毛认为渭滨区人民政府并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更没有补偿安置到位,故,于毛毛没有在92日搬离,2016911日,于毛毛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于毛毛认为政府的该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在庭审中,被告渭滨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拆迁过渡协议》,想要据此证明于毛毛已经将房屋交付被告,已经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已经丧失了诉权。一审法院采纳被告渭滨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这份证据,认为于毛毛与被告渭滨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即视为同意了补偿安置标准,自愿放弃了房屋权属,被告渭滨区人民政府事实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于毛毛的诉讼请求。

于毛毛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须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和基础。本案中,于毛毛虽然与渭滨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协议中仅仅约定了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并没有对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在渭滨区人民政府之后的拆迁工作中,也没有在与于毛毛对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在此情况下,渭滨区人民政府就将于毛毛的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确认渭滨区人民政府拆除于毛毛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渭滨区人民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渭滨区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在已发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过渡协议》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就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的具体安排,并不是就征收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等进行协商的,过渡协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并不能以此认定征收部门已经对被征收人完成了补偿安置工作,更不能以此作为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依据。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您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内容是否全面,仅有过渡条款不能直接替代补偿安置协议,只有将过渡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交由征收机关拆除的内容,与明确约定征收补偿主要条款的安置补偿协议结合后,才能够作为征收机关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征地拆迁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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