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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浑南:未达成补偿协议就可不履行职责?法院责令60日内履行!
发表时间:2022-03-15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部分村进行征收。3月7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沈阳L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之后,白塔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委托辽宁Y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L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预评估。2011年5月21日,L公司的房屋及地上物被拆除。6月27日,L公司以租赁场地及设备搬运为由,向浑南区政府申请资金1000万元。浑南区政府于2011年7月19日以支票形式向L公司预付征收补偿款1000万元,L公司出具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L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浑南区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L公司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向L公司释明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但L公司仍拒绝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亦不申请评估因此L公司主张浑南区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认为,2011年5月21日,L公司涉案养殖场就已被拆除,浑南区政府以未能与L公司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浑南区政府于2011年7月19日以支票形式向L公司预付征收补偿款1000万元的行为,因L公司抗辩称系借款,不能证明浑南区政府已全面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一、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L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L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显有不当,应予纠正。因此,撤销一审和二审行政判决责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律师解读:

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作出补偿决定,但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并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补偿对象、补偿数额、支付方式应当具体明确。对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在土地征收问题上遇到了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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