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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南关: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应当以“征收时”为基准
发表时间:2022-03-15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南关区政府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南关区政府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4日批复的《关于长春市XXX批复》,依法批准征收南关区明珠街道办事处黑嘴子村集体土地29.4861公顷。在征收被征收人李某某位于黑嘴子村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过程中,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南关区政府委托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李某某送达了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但李玉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职责的通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限被征收人李某某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我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0月3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在《长春日报》发布《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责令李某某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公告》

法院判决: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上述条例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南关区政府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李玉萍房屋的工作。但是,在征收过程中,被告依据的吉国土资耕发[2009]98号文件,是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不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征地方案公告、补偿方案公告都是针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公告,并不涉及原告李玉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职责的通知》,都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原告李某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没有拘束力。因此,被告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来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补偿不合理、显失公平。1.房屋评估基准时间问题。本案中被告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该征收项目2015年启动,评估报告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均在2015年9月才作出,时间间隔达六年之久,期间房屋等价格上涨较快。作出评估报告时仍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作为评估时点严重影响补偿的公平性。2、评估报告漏项。根据被告提供的测绘报告,原告土地上不仅有房屋,还有棚子、水泥地面等附属物。但是,评估报告中仅有对房屋评估作价,没有对其他附属物进行评估。

律师解读: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严格区分于集体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次,房屋评估作价基准时间应当与征收项目启动时为准。在对征收房屋作出评估时,不仅要对房屋本身作出评估,还要对附属物作出评估,做到评估的全面准确。在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时遇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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